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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主 理 财 制 度 | |||||
作者:吴东 政务来源:党政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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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财务公开,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每季公布科目余额表,年初公布财务计划,年终公布资产负债表及收益分配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公布的账目均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3、村集体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土地承包及出租,合同签订必须经集体研究并张榜公布,公开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后,每年的执行结果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4、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并公布于众,公开招标;按工程的进度付款,竣工后,及时进行验收结算并张榜公布。 5、日常性开支在500元以内,由村主任审批,500元以上开支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6、村财务收支状况每年由上级部门进行常规审计,并实行干部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等专项审计。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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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录入:吴东 责任编辑:吴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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