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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坊镇日常工作管理请假、休假、保健及有关制度
作者:吴东    政务来源:镇党委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一)病、事假制度

1、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机关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确有特殊未能准时上班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驻村组长请假,未经请假的,视为迟到、早退。

3、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1天的,报部门负责人或驻村组长经主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至5天的,报部门负责人或驻村组长经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后,由镇长批准;5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批准;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上,由党委书记批准。

4、凡请假的一律由本人填写《刁坊镇政府工作人员事假申请单》,呈报批准后交党政办存档。特殊情况不能填写的,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请假期满,必须向审批人销假,如需续假,须重新办理手续。

6、不例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而未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未续假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7、无故旷工的扣30/天。连续无故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30天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辞退。

8、一年内累计请假90天取消全年度岗位奖金。

9、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直至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上班、开会制度奖惩情况每月张榜公布。

 

(二)年休假、保健制度

 1、凡本单位在册在岗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2、年休假原则上由党委组织部门汇同各部门、驻村组统筹安排,分期分批休假。

3、参加工作年满1年不满5年且转正定级的,每年休假为5天;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4天。

4、凡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5、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期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6、对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干部、职工(含退休)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组织部门建立干部、职工个人健康档案。

 

(三)有关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等规定

1、婚假:干部职工本人按法定程序结婚的,婚假时间为5天。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10天。

2、产假、哺乳假:女干部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假(包括产前休假计算在内)时间为90天,晚育(女23岁以上)增加15天,办理了一孩化手续的再增加35天;生育时如遇特殊情况(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可增加产假30天;产假如遇法定休假及双休日不能累假;男干部可享受10天护理假;产假、哺乳假休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请假期间停发住勤补助,固定工资部分(各种津贴)按50%比例计发。

3、节育假:女干部职工放置节育环给假3天,经批准取环给假1天;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怀孕不满三个月的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施行人流引产手术的按事假处理。

 

(四)探视病人、慰问金、特殊补助制度

1、住院慰问

1)本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生病、受伤住院或生一个孩子施行绝育手术、避孕手术失败进行补救措施者,副科级以上干部职工,由主要领导视工作情况,组织党政办、组织办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慰问;股级以下干部、职工由分管领导视工作情况,安排组织办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慰问。

2)慰问标准:科级干部每人次慰问金300元,一般干部每人次慰问金200元。

2、丧事慰问

1)镇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逝世,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党政办和相关部门应与家属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治丧工作。送香仪300元,以党委、政府名义送花圈一个。一次性补助标准:正科级1200元,副科级1000元,一般干部800元(政策规定的各项补助除外)。

2)本镇机关干部职工直系亲属逝世,一次性送慰问金300元,是副科级以上领导的,以党委政府名义再送花圈一个。
政务录入:吴东    责任编辑: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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