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兴宁市市直医院补偿结算程序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的费用补偿采取医院即时补偿制度,即病人出院时付清所有费用后,取得疾病证明、住院发票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及费用清单直接到医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
二、镇卫生院住院报销结算程序 1.卫生院填写合作医疗补偿审批表,农民将审批表送到村委会审核盖章,然后与疾病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一日清单直接到卫生院报销。 2.按有关规定计算出实报金额,由本人或家属核实无误后签名。 3.卫生院分管领导签名审批后由卫生院即时支付。
三、兴宁市市外住院报销结算程序 1.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地市级以上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介绍信到兴宁市合医办办理同意转院手续;因外出务工、探亲等原因在兴宁市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委托家属或亲友在2个工作日内到兴宁市合医办办理住院告知和其他手续;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的,可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因病情需要到省级非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到兴宁市合医办办理批准手续。 3.未按上述要求办理手续的,不予报销。 4.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出院后,将所需材料(出院证明、转院介绍信、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合作医疗证原件)交户口所在地镇合医办,如资料不弃的,镇合医办不予受理。
四、跨镇住院报销结算参照兴宁市市外住院报销结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