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和缴费时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时间:每年4至5月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我市首个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2007年度)缴费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弃保。 二、登记:居民持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要求详细填写《兴宁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居民留存,一份居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处留存,一份居民缴费时交邮政部门留存。 三、征收机关:兴宁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收。居民直接持已填写齐全的《兴宁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一份到邮政部门缴费,邮政部门内设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点为参保居民办理缴费手续,并开具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税收完税证给缴费人。税收完税证是参保人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参保人须妥善保存好税收完税证。 四、征收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户全员缴费,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首个参保年度(2007年度)缴费标准每人45—40元(即10月份参保缴费为45元,11月份参保缴费为40元)。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兴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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